近日,遂宁市蓬溪县公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,工业园区一生产厂房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,擅自进行施工,大队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。
大队执法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,位于工业园区的四川大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3#生产厂房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进行施工。执法人员立即找到该厂房的负责人,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,并依法下达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要求负责人要在5日内将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备案,同时,执法人员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,对该生产厂房处以1500元罚款。
检查结束后,执法人员对该生产厂房的负责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,并说明其存在隐患的严重性,要求其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,方可进行施工。